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为进一步落实《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政府令第156号)和《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向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移送政府公开信息的实施意见》(武政办[2008]81号)文件精神,现将政府公开信息及相关资料移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移送内容
(一)与本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市人民政府规章,经济发展规划,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可公开的民生类政策性文件和相关专题政务信息;
(三)需要社会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务文件汇编、资料汇编,公益服务项目、举办(处置)的重大活动(事件)的组织及实施情况;
(四)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文件资料,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五)其他可公开的重要文件资料。
二、移送时间
各单位在向社会公开信息的同时,应同步向市档案馆移送,并办理交接手续。
三、移送方式
各单位在向社会公开信息的同时,应同步向市档案馆移送文件的纸质版及电子版各一份。移送的纸质文件为正式原件,可以通过公文交换站或派专人送达武汉市民之家政务公开窗口;电子文本可以使用移动存储介质或电子邮件移送,电子文本必须与移送的纸质原文相一致。各类服务市民的电子专题查询数据库以光盘、硬盘、磁带等形式移送。
四、移送手续
各行政机关应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机关内部信息收集及向市档案馆移送的具体事宜,认真办理交接手续。
五、移送监督
本次政府公开信息及相关资料移送工作将纳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务院政府公开信息条例》的执法检查范畴,并将政府公开信息移送纳入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和档案执法检查范围。
联系人 :刘飞 苗国蕾
电子邮箱 :244215440@qq.com
联系电话:65770205
手 机 :15997478672
附件一 需向市档案馆移送政府公开信息的单位名单
|
序 号 |
单 位 名 称 |
序 号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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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政府办公厅 |
20 |
市食药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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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发改委 |
21 |
市卫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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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经信委 |
22 |
市外(侨)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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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教育局 |
23 |
市房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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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科技局 |
24 |
市园林和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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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民宗委 |
25 |
市工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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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市公安局 |
26 |
市质监局 |
|
8 |
市民政局 |
27 |
市安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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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市司法局 |
28 |
市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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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市财政局 |
29 |
市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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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市人社局 |
30 |
市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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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
31 |
市民防办 |
|
13 |
市环保局 |
32 |
市公积金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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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33 |
市供销合作总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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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市城管委 |
34 |
市残联 |
|
16 |
市交委 |
35 |
市烟草局 |
|
17 |
市水务局 |
36 |
市国税局 |
|
18 |
市农委 |
37 |
市地税局 |
|
19 |
市商务局 |
38 |
市气象局 |
武汉市档案馆
201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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