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档〔2017〕14号
市直机关及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武汉市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湖北省档案执法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的要求,我局将从今年9月起,对全市直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开展2017年度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现将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档案工作体制和制度建设;
(二)档案工作保障机制;
(三)档案集中统一管理;
(四)档案安全保管与利用;
(五)档案法治宣传。
二、检查对象
今年接受检查的单位为7个,将采取随机原则从待检查单位名录(详见附件2)中抽取,包括市直机关3个,市属国企 3个,市属高校 1个。
三、检查方式
请各待检单位认真做好自查自纠,组织落实检查的各项要求。市档案局将派出由行政执法人员组成的全市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组,前往随机确定的7个单位依照“听取汇报、实地查看、抽检档案、集中评议、反馈意见”程序进行检查。
四、结果运用
检查内容总分值100分,依据得分评定结果等级。得分在95分以上为优秀(含95分),80—94分为良好(含80分),60—79分为合格(含60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检查中发现存在档案损毁、丢失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单位,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在检查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市档案局将执法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各被检查单位并在全市通报,检查不合格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并进行持续督导,直至合格为止;拒不进行整改的部门和单位,不得列为档案达标先进单位。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本次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对自查和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抓紧整改完善,促进档案管理规范化。
五、其他事项
随机抽中的受检单位和具体检查时间将另行通知。检查工作由我局法规处负责。联系人:陈亮,电话:82786681。
附件:1.武汉市档案局2017年档案执法检查评分表
2.2017年档案执法检查待检单位名录
武汉市档案局
2017年8月28日
武汉市档案局2017年档案执法检查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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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检查 项目 |
检查 内容 |
执法依据 |
评分标准 |
分 值 |
自查情况与自评得分 |
检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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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档案工作 体制与制度 (15分) |
工作 体制 |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新设立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应当自成立或者注册之日起30日内,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登记手续。 |
有档案工作机构,有分管领导与工作网络,有工作计划或要求,有专(兼)职档案员,每项1分,共4分。 办理了档案登记,4分。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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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制度 |
《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和其它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
建立档案保管、库房管理、查阅利用、安全保密、档案移交、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等7项以上制度,每项1分,共7分。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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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档案工作 保障机制 (20分) |
经费 保障 |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
档案工作经费落实有保障,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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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 用房 |
《档案法》第十三条: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 |
有库房、办公室、阅档室,每项2分,共6分。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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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 信息化 |
《档案法》第十三条: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武汉市档案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档案工作机构应逐步实现档案信息网络化。 |
配置专用计算机及档案管理软件,建立电子档案数据库,基本实现档案“存量数字化,增量电子化”,每项3分,共9分。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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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伍 建设 |
《武汉市档案管理条例》第七条: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应经档案专业培训考核,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
档案人员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并取得《岗位资格培训合格证书》,3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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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档案集中统一管理(35分) |
档案 收集 |
《档案法》第十条: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 |
制定了本单位档案收集归档范围方面的文件,1分;对文书、会计、专业、科技、声像、电子、实物等各门类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每类2分,共14分。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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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 整理 |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 |
完成上年度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整理工作,15分。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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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移交进馆与政府公开信息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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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档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立档单位对列入市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的,向市综合档案馆移交; 《武汉市档案管理条例》第九条:举办区域性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确定有关机构或人员做好与活动相关的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在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 。 |
立档单位按照规定要求,向市档案馆移交档案和重大活动档案,3分(不涉及此项的自然得分)。 向市档案馆移送政府公开信息,2分(不涉及此项的自然得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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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档案安全保管与利用 (25分) |
档案保管与利用工作 |
《档案法》第十三条: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 《档案法》第二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 |
配置防盗门窗、消防、空调、除湿机、防紫外线窗帘等设备,配备防磁柜,放置防霉驱虫药品,配备有扫描仪等档案工作所需设备,每点2分,共16分; 档案信息数据备份存储,与外网物理隔离,4分; 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档案利用工作,5分。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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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档案法治宣传(5分) |
档案法治宣传统计 |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指出:深化档案普法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档案法治意识。 《统计法》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 |
组织开展本年度档案普法宣传活动,3分; 及时向市档案局报送档案统计数据和工作信息,2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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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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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字): 执法人员签字及证件号:
附件2
2017年档案执法检查待检单位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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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关、团体、民主党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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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属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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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委办公厅 |
1 |
武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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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政协办公厅 |
2 |
武汉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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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纪委(监察局)机关 |
3 |
市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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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委统战部 |
4 |
市水务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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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委市直机关工委 |
5 |
市燃气热力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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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老干部局 |
6 |
武汉商贸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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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
7 |
武汉新港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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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市民宗委 |
8 |
武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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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市科技局 |
9 |
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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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
10 |
武汉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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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市水务局 |
11 |
汉正街控股集团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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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市政府法制办 |
12 |
武汉碧水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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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市检察院 |
13 |
武汉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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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市总工会 |
14 |
武汉出版集团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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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团市委 |
15 |
汉口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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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市工商联 |
三、高校、党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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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民革武汉市委 |
1 |
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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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致公党武汉市委 |
2 |
武汉城市职业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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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台盟武汉市委 |
3 |
武汉商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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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市国税局 |
4 |
市委党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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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近三年接受过档案执法检查和2017年拟进行档案目标管理复查认定的单位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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