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武汉市档案馆2015年档案接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28 00:00 来源:市档案局办公室

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武汉市档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武汉市档案馆2014——2016年档案接收方案》的安排,2015年市档案馆将依法接收下列单位形成满20年的档案。现就档案接收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接收单位
  市工商业联合会、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东湖风景区管委会、市地方志办公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外办、市委保密办、市编办、市农科院、市信访局、市国税局、市残联、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等。
  二、接收内容
  单位成立到1995年间形成、保管期限为永久、长期和定期(30年)的档案。原则上以文书档案为主,其它门类档案视实际情况接收。
  三、接收要求
  1、根据《武汉市档案馆馆藏开放档案鉴定工作细则》第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要求,各单位应在移交前完成移交档案中涉密文件的解密清理工作,并形成书面的保密期限变更通知;未接到保密期限变更通知的,按《保密法》第十九条规定,自保密期限届满之日起,自行解密。
  2、全部移交档案必须经过规范整理,装订(线装)成册、装盒,编制案卷号(件号)。案卷卷皮及档案盒栏目填写规范齐全。
  3、全部移交档案的目录数据必须录入科怡档案管理软件,打印3套(1套留存,2套移交)装订成册。传统方式整理的须移交全引目录和案卷目录,简化方式整理的须移交归档文件目录。
  4、全部移交档案必须进行全文扫描,并挂接在科怡档案管理软件,并刻录成光盘2套(1套留存,1套移交)。
  5、填写《档案交接凭证》3份(1份留存,2份移交)
  
  请上述单位按照接收要求及时做好档案移交的各项准备工作,于2015年11月之前完成档案移交工作。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档案馆整理保管处联系。
  
  联系人:黄 贞
  联系电话:82778695/15072428150
  邮  箱:840224072@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