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市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档案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03 15:20 来源:市档案局法规处

各区档案局,市直各单位档案部门,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

    为加强档案信用体系建设,强化档案服务的市场监管,推动我市档案事业法治化、科学化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档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档案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档案信用信息“红黑名单”管理制度

    档案行业守信“红名单”信息主要指以下内容:(一)档案工作成效显著,受到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表彰、奖励的单位;(二)档案工作业绩突出,得到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表彰的档案从业人员;(三)将重要或珍贵档案捐赠给国家的单位或个人。

    档案行业失信“黑名单”信息主要指(一)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省市档案管理条例等档案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二)违反《档案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三)档案中介服务机构采取伪造或借用他人职称资格证(聘书)、学历证书、培训证件等方式取得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的。

    档案信用信息实行分级报送制,各区档案局自行向区信用信息汇集系统上报档案信用信息。市档案局对“红黑名单”进行审核后,及时上传至武汉信用信息汇集系统。

    二、建立市区档案信用信息联合奖惩机制

    对列入守信“红名单”的单位及个人,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激励:在市、区档案系统评先评优时,可以适当优先考虑。守信“红名单”相关信息在市档案局网站或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

    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单位及个人,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惩戒:列为档案行政执法检查重点督查对象,失信信息经审核后上传至信用信息汇集系统。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充分认识加强档案信用体系建设的意义,进一步探索、细化档案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引导全市档案行业诚实守信,牢固树立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

    (二)注意成果运用。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开展档案执法检查、档案目标管理考核、评先评优时,要注重档案信用信息“红黑名单”的应用。

    (三)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开展档案普法,多渠道宣传诚实守信典型,曝光严重失信行为,扩大档案信用信息“红黑名单”的影响力和警示力。


                                    武汉市档案局办公室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