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康熙十三年(1674)二月,韩桐庵捐赠土地所立契约。武汉市档案馆藏
该地契立于清康熙甲寅年杏月十五日,即1674年农历二月十五日,是武汉市档案馆馆藏最早的历史档案。经辨认识读,将契文内容整理如下:
立捐助祭产字人韩桐庵,情因本人身受祖宗余荫,得署江西瑞昌县篆,承乏北直永平府及福建汀州府同知。前沐圣主殊宠,擢升广西南宁府知府,旋蒙上恩,扎升台湾兵备道。去岁,倦翮思还,解组归田。今念祖德宗功,无以为报,良用心疚。特请族人景仆等为证,将历年俸银蓄积,凭中价买坐落韩家岗南台湖荒地一大段,约二百石之谱,东至竺台寺,西至玉天咀,南至熟地,北至湖,四界明白。情愿一并出捐于韩复祖名下,作为永远祭产,庶百世之蒸尝罔替,而千秋之俎豆惟馨。自捐之后,听凭管业开垦耕种,粮过户完纳,本人子孙均应仰斯意,绝不得生端异说。恐口无凭,立此捐字一纸,交付宗祠执年人辗转保管,永久存据。(十字押)
计批红契一纸,当场缴出。(十字押)
凭族人韩之煐(十字押)、韩之珩(十字押)、韩士竹(十字押)、韩士孟(十字押)、韩士孔(十字押)、韩之林(十字押)、韩之玠(十字押)、韩之珮(十字押)
大清康熙甲寅年杏月十五日亲立(十字押)
经考证,立契人韩桐庵,名章,字可贞,汉阳县人,曾署理瑞昌知县,历任永平府同知、汀州府同知、南宁府知府,康熙十二年(1673)辞官归乡。康熙十三年(1674),韩桐庵因感念祖宗功德,将所购买的汉阳县韩家岗南台湖的一块田地捐作宗族祭产,地契即捐助时所立。该地契有八名韩氏族人画押为证,明确记载了捐助祭产的面积、方位、嘱咐等,为研究清代早期汉阳县一带传统宗法制度和祭祀风俗文化提供了具体的史料。此外,地契中记载立契人“扎升台湾兵备道”一事,对研究清代管理台湾机构设置时间,或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市档案馆整理保管处 甘超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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